111年臺南市博物館與地方文化館暑期實習即日起開放申請至4/19截止

一、計畫理念

臺南市擁有多元豐富的博物館及地方文化館資源,為使有志朝相關領域發展之學子習得實務經驗,同時讓各場館獲得人力與專業知識上的協助,藉此促進場館與學術單位的合作與交流,爰辦理111年博物館與地方文化館暑期實習計畫。

本計畫由臺南市政府文化局辦理,彙整本市博物館與地方文化館實習需求,提供給各大專院校相關系所,並統一辦理後續媒合及面談,欲實習者請依本簡章內容提出申請。

 

二、申請對象
博物館學、藝術管理、藝術教育、休閒觀光、其他相關系所或有興趣之在校生(大學生及研究生)均可提出申請。

 

三、實習期間與最低規定時數
實習申請期間為111年7~8月,須完成至少160小時之實習工作。

 

四、申請文件

(一)實習申請書,請參閱附件二。

(二)一吋半身照片,請黏貼於申請書上。

(三)學生證影本,請黏貼於申請書上。

 

五、申請辦法

(一)寄送文件:紙本與電子檔並行

1.紙本:自簡章公告起至111年4月19日(星期二)為止,將上述申請文件紙本資料郵寄至文化局承辦人,以郵戳為憑,逾時不候。

2.電子檔:自簡章公告起至111年4月19日(星期二)下午5點整為止,將上述申請文件電子檔e-mail給文化局承辦人,標題請使用【申請111年暑期實習】○○○(申請人姓名)。

(二)面談:預計於111年4月下旬辦理,由文化局召集相關單位辦理面談,確切時間與地點另行通知。

(三)報到通知:面談結果公告後另由各館通知報到時間與地點。

 

六、實習管理

(一)差勤:實習者請依規定時間到館實習,採每日簽到、退方式,作為核發實習證明之依據;實際出勤時間與安排視各館館務情形而定。

(二)請假:實習期間若須請假,請至少於三天前告知實習單位;若遇突發狀況須臨時請假,請務必及時告知,以便實習單位人力調度。

(三)實習週記:實習生應每週撰寫實習週記,並於次週交予實習單位指導人。

(四)實習單位指導人:參與實習計畫之館舍將安排一名實習單位指導人,協助實習生在實習期間內業務學習、執行及評鑑等事宜。

 

七、實習證明
實習期間應完成最低規定時數,由文化局開立實習時數證明。

 

八、其他

(一)實習者於實習期間內於各館取得之資料或文件,未獲各館同意即擅自公開發表者,經發現並查證屬實,各館或本局可依法追究責任。

(二)實習者於實習期間內,若有不適任或損害各館名譽之行為,經各館通報並查證屬實,本局有權終止實習並通知實習者所就讀之學校。

 

九、承辦人聯絡方式
臺南市政府文化局  文化資源科  許小姐
電話:(06)6320501、6321350
E-mail:w19889124@mail.tainan.gov.tw
地址:73049臺南市新營區中正路23號

相關檔案(簡章、申請書)請逕自臺南市政府文化局網站下載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