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政府文化局辦理109年度地方文化館「新竹縣青年博物學家養成計畫」暑期實習
為利青年學子了解本縣文化特色及地方文化館,並培養文創人才,特於109年7月至8月間辦理「新竹縣青年博物學家養成計畫」,開放大專學生申請入館實習,提供地方文化產業及青年之間對話空間。
申請截止日期為109年5月25日。簡章如有未盡事宜,請參閱新竹縣地方文化館粉絲專頁(https://zh-tw.facebook.com/hchcc.lcm/)。
109年度新竹縣青年博物學家養成計畫暑期實習簡章
一、計畫目標
為培育博物館及地方文化館等文化館舍之經營管理、教育推廣之人才,新竹縣政府文化局特辦理「新竹縣青年博物學家養成
計畫」暑期實習活動,提供有志成為文化領域工作者之大專院校在學學生參與文化館舍工作之機會。後續將持續做為提供地
方文化藝文工作機會之管道,積極與相關學校系所合作,媒合青年參與地方文化事務並做為文化館舍人才資料庫之基礎。
二、計畫內容
本年度之「新竹縣青年博物學家養成計畫」系列活動包含「青年進館實習」及「創意徵件行動」兩大主軸,鼓勵青年學子深入了解新竹縣之博物館與地方文化館,並於未來持續成為參與地方文化事務的助力。往年合作之實習地點包含新瓦屋客家文化保存區、竹東文創藝術村、紙寮窩造紙工坊、蕭如松藝術園區、老湖口天主堂等,本年度之服務單位將於四月揭曉,也歡迎有興趣了解新竹縣地方文化館之有志之士參與即將於五月上旬舉辦之館舍說明會。實習過程將邀請現今致力於各地地方文化的一線工作團隊分享經驗、帶領策展工作坊、導覽與行銷活動的建構發想等,相信能讓在學青年對於未來從事文化領域工作之情況有更切實具體的了解。透過工作坊與交流會的腦力激盪,成果作品擇優者得參與「創意徵件行動」,經評選有機會獲得實踐基金。
三、實習申請對象
國內大專院校以上在學學生。未來對參與地方文化發展、藝術、社區工作有興趣者,科系不限,歡迎曾修習博物館學、藝術管理、教育、休閒觀光、空間設計、建築、文化資產、文化創意、多媒體等課程者。同時亦歡迎有意於新竹縣地區進行地方文化研究計畫之碩博士生提出申請。
四、申請檢附資料
(一)實習申請表(附件)。
(二)學生證影本正、反面各1張,請黏貼於申請書上。
(三)一吋半身照片1張,請黏貼於申請書上。
(四)學校老師推薦信(可自行選擇是否提供)。
五、申請方式
將上述申請資料於109年5月25日前郵寄完成(以郵戳為憑,缺件、資料不全或逾期申請者,恕不受理)。收件地址:(30295)新竹縣竹北市縣政九路146號新竹縣政府文化局藝文推廣科青年博物學家養成計畫(聯絡人:0922-306389莊小姐)活動洽詢:新竹縣政府文化局03-5510201分機210簡小姐。
六、時程規劃
申請時間:自公告日起至109年5月25日
申請收件截止:109年5月25日
公布錄取名單:109年6月15日
各館實習:於109年7月至8月間(詳細時間由各館訂定)
繳交實習報告與考評資料:9月底(實習期滿一個月內)
七、實習時數
(一)時數計算:暑期實習至少需完成160小時。以學期計算方式:每月不得少於32小時,總時數至少需完成160小時。實習不得分段,一次實習完畢為限。
(二)實習學生不得遲到早退,並按時簽到退,如需請假應填具假單交予指導員,受理單位辦理請假完成,始得請假,請假時數不得列入實習時數計算。
(三)實習時間應依實習單位規定,如因業務需要,應配合週末或假日輪值。
八、實習成果
實習計畫執行完成前需於館舍進行至少一場導覽或教育推廣活動,並在實習結束後一個月內(2020年09月30日前)繳交實習成果報告予指導員,呈現形式請於下列選項2選1:
(一)
實習心得一篇:字數不得少於2
千字,至少10張照片,格式不拘。
(二)
創意形式:策展、美編設計、教具開發或多媒體形式等,建議於申請計畫中提出,可結合個人專長發揮創意,擇優者得參與『新竹縣青年博物學家養成計畫—創意徵件活動』之選件,獲得獎金。
(詳情歡迎來電洽詢或持續關注本局辦理之創意徵件行動)
九、實習管理
(一)實習單位指派實習生指導員,將依實習生考評表評量,包含出勤考核、工作表現、服務熱誠及實習報告,依實考評。
(二)實習生學習期間應服從專責人員督導及考核。
(三)實習報告:實習者需撰寫實習報告,並於實習結束後一個月內繳交實習報告。
(四)申請實習學生須依規定到館舍報到,實習期間如有任何不適或損害館譽之行為,經指導員提出,本局有權終止實習並撤銷實習資格並通知就讀系所。
(五)實習證明:經指導員依實考評通過,由實習單位開具實習證明。如未達最低時數或未於期限內繳交實習報告,不開具實習證明。
(六)實習期間保險費用由學生自付(200萬以上意外保險及意外醫療保險),執行單位可協助辦理相關加保作業。
(七)實習學生應接受指導員之督導,使用設備、文案資料應負有保密之義務;實習期間取得資料或文件(含實習報告)未獲實習單位同意,擅自對外發表者,實習單位或本局得依法追究責任。
(八)學生實習期間不得從事違法或損害本局及館舍權益及聲譽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