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函知「醫、牙、護理、藥學及醫事檢驗復健相關科系學生實習場所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之作業原則」

教育部函知「醫、牙、護理、藥學及醫事檢驗復健相關科系學生實習場所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之作業原則」

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建請各校設有醫、牙、護理、藥學、醫事檢驗及復健等科、系(所)者,參酌旨揭原則辦理,以預防感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維護師生之身心健康及相關權益。

 

醫、牙、護理、藥學及醫事檢驗復健相關科系學生實習場所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之作業原則

109年2月10日臺教高(五)字第1090016538號函訂定

一、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之發生,各校於平日即應與實習教學醫院保持有效率且持續之聯繫,對學生之實習單位、實習目標、防範措施、防疫物資配備及老師角色之調整建立共識,並於疫情發生時進行密切協商。

二、各校應使學生與家長了解醫護行業之特性,包括其職業風險,並應將感染管制和防護措施列入正規課程與實習中,且應依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之流行狀況,對實習課程﹝包括醫、牙醫類實習生、護理科系實習生、醫事檢驗、藥學與復健相關科系實習生之訓練課程﹞作必要之調整。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疫情等級,若疫情四級至二級時,各項實習課程仍照常進行,惟應密切注意疫情變化並準備各項因應防疫措施,尤其是對在各教學醫院輪調實習之學生,應加強注意其健康狀況和防護宣導。

若疫情分級為第一級時,應按照實習環境及狀況將各學科系實習課程予以調整如下:

(一)門診:專為醫學系及牙醫學系學生安排之教學門診(每診病人設限少於 10 人者)、預約病人之門診小手術或特殊檢查經適當篩檢及防護措施得繼續進行。

(二)急診:

1.急診病人應經適當篩檢;急診處應適當規範防護措施以利學生實習。

2.加強到急診實習前之準備訓練,特別是傳染病防護之訓練。

3.實習指導老師(包括學校及醫院指派的老師及負責指導實習學生之醫療人員)必須加強輔導各項學習過程。

(三)一般病房:

1.加強到病房實習前之準備訓練,特別是傳染病防護之訓練,並提供學生法定傳染病防護及通報流程之書面資料。

2.實習指導老師必須加強輔導各項學習過程。

(四)隔離病房:

1.若無指導老師陪同及適當防護下,嚴禁實習學生進入隔離病室中學習照顧病患。

2.若要跟隨實習指導老師進入隔離病室學習照顧病患,實習學生必須先行接受並通過實習醫院安排之相關傳染病防護訓練。

(五)其他實習場所:實習指導老師必須加強輔導各項學習過程。

前述第一級疫情之課程調整,仍得視國內疫情狀況及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之指示,進行更嚴格之管控或暫時停止實習。

三、學生實習期間所需之防疫感控物資配備,應比照同單位之臨床醫護人員。

學校部分

四、學校平時應設立「緊急應變小組」以統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相關防護措施,疫情發生時安排單一窗口,與實習醫院、學生家長、教育部及其他同儕教育機構,維持開放性的溝通。

五、學生實習期間所需之防疫感控物資配備,由實習醫院提供,學校應注意其配備是否充足。若物資及配備極為昂貴,則應由校方撥款購置,必要時得向教育部申請補助。學生防疫感控必備物資配備,應依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公告之個人適當防護具分級表辦理。

六、校方應建立實習學生檔案,包括實習學生名字、地點、日期、出缺席狀況等,以備必要時之查詢及管理。

七、各學校應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疾病認識、防護及醫院/實驗室感染控制措施納為實習學生須具備之常識指派專人負責實習學生之心理諮商,並有專責單位負責收集該傳染病相關資料,提供實習指導老師及學生參考。

八、學生經衛生單位確認為疑似或確定感染時,應由各校指定單位依照通報流程於24小時內向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網及衛生行政主管機關通報。

九、實習老師不得因恐懼傳染病而拒絕實習教學,惟若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期間,有孕在身或有免疫不全疾病者,得於向學校報備後,由學校另行調配適當人員擔任實習指導老師,否則得依曠忽職務處理。

十、各學校之實習指導老師應參加實習醫院有關該傳染病之講習與訓練課程,並熟習醫院各種防護及管制措施之流程、規範及動線等。

十一、實習期間,實習指導老師應確切注意學生的自主健康管理及身心狀況,若遇有問題應予輔導及援助,並應報請校方給予協助及處理,另應定期與校方保持密切聯繫,提供實習醫院及實習學生狀況資料,若遇有問題應予輔導及援助,並應報請校方給予協助及處理。

學生部分

十二、各校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流行期間,應嚴格要求實習學生密切注意疫情資訊,並遵守實習紀律、自主健康管理及身體情況通報等規定;學生應遵從實習指導老師之教誨,各項醫療照護程序應完全按照標準作業程序,以免發生危險及增加醫院臨床醫護人員之負擔。

十三、學生應專心學習實習醫院安排之各種常規及因應重大傳染病之防護訓練課程,並於實習期間,應自我約束,儘量避免進出公眾場所,特別是人群聚集或空氣不流通之處。

十四、若實習醫院對傳染病的照護有過度負荷的現象,而致暫時停止教學活動時,則所有實習學生應暫停該院的實習。

十五、實習醫院發生院內群聚感染時,而致暫時停止教學活動時,則實習學生應暫停至發生群聚感染單位實習。實習學生或實習指導老師應自主健康管理,或依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相關規定進行通報與檢疫隔離。

十六、實習學生或實習指導老師發生流行疫病相關特定症狀時,應立即停止實習,並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規定進行通報與相關防治措施。

十七、醫院和學校雙方皆無法提供學生足夠的防護設備,則停止該段期間之實習。

十八、初入臨床之學生,因專業能力尚待培養,若實習醫院認為應退出以減輕其教學負擔,校方得暫停學生在該院之實習。

十九、若實習課程可能引發院際交互感染,學校得彈性終止該實習課程之部分或全部。

二十、若學生因過於恐慌不安,不能參與實習時,經心理諮商輔導仍無法實習時,得提出事假申請,經校方評估後准予請假。

二十一、此作業原則所規定有關實習暫停、實習請假之補課或實習課程之終止等事宜,依各校學則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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